第二十二条
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神庙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对保护范围内已有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织金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大对财神庙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看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安装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灭火、防雷、防蛀等设施。发现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救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