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禁止在织金古城内挖掘、侵占和破坏山体。

因自然因素或者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