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可以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内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织金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名居的维护和修缮。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