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织金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有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二)在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实施刻划、涂污;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民居;
(四)占用或者损毁公共设施、设备;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六)露天焚烧垃圾;
(七)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八)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