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第十七条有效织金古城保护名录应当包含保留完好名单、濒危名单、毁损灭失名单和分类保护方案等。编制、调整织金古城保护名录,由织金古城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