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织金古城保护名录应当包含保留完好名单、濒危名单、毁损灭失名单和分类保护方案等。

编制、调整织金古城保护名录,由织金古城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