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界碑、标牌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分区范围和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织金古城风貌协调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