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织金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现有与织金古城历史风貌、传统格局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织金古城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