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道路绿化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优先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浓郁常绿、安全环保的树木,规范栽植行道树。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