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