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时未封闭作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