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时未封闭作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