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