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