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乡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乡街道、广场,由环卫部门负责;

(二)单位驻地、居民住宅区由所有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三)集贸市场、客货运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种摊点,由业主负责;

(五)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六)公共厕所,由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