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乡街道、广场、车站、公园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和焚烧物品;(二)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三)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四)占用城区道路及两侧修理、练试、清洗机动车辆;(五)加工作业、摆摊设点;(六)超出店门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七)敞放畜禽;(八)打场晒物;(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