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城乡街道、主次干道设置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设置的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安全牢固、功能完好、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定期维护。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