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乡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不得在顶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