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旧城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当按照规定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房屋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防汛、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