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环卫、照明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