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在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的物交付征收人。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