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法定程序报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