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五条
回到全文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