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