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