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