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及协调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