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