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