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