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二)涂改、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三)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