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十九条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期限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时,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