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十七条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砂场名称和编码;(二)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三)采砂总量、期限、地点、范围、控制高程;(四)作业方式以及采砂机具名称。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