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采砂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五)利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

(六)采砂污水处理、堆砂场设置、河道修复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