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十六条有效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二)营业执照;(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四)采砂总量、地点、控制高程和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五)利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和证件;(六)采砂污水处理、堆砂场设置、河道修复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