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订立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内容应当与采砂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