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当地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采挖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