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发生不宜采砂的情形,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保留区内划定可采区,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