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向社会公示,并设立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标识。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