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