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改造,提高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地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水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