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清除,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