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清除,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