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