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