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