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