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