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清除,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