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环境卫生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蔬菜、果树、香料、菌类、中草药材、茶叶等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除草剂。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