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环境卫生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