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