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畜禽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发展人畜分离、集中圈养的健康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