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三)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
(四)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管理职责。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
(二)负责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绿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建立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绿化资源普查制度和绿化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有害生物防控体系;
(六)执行绿化行业市场诚信管理制度;
(七)培育、应用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推广节约型、生态型海绵城市绿化;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