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供应和公共绿地建设管护经费,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