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