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